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咸友申请执行郝**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2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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