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覃**、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覃**、廖**名下的价值239768.6元的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覃**、廖**名下的价值239768.6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赠予、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