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广东新**展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诉被告广东新**司桂林分公司、广东新**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实收4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