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张**、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0元,实收78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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