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彭**、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彭**、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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