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蒋**、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伍**与被执行人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陈*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伍**偿还人民币4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126元。申请执行人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稚山路114号2栋2-2-2号房屋一间(产权证号:30003933)及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同心路3号1栋2-3-4号房屋一间(产权证号:302052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稚山路114号2栋2-2-2号房屋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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