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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李**、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陆*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郝**、倪**参加的合议庭,由兼书记员蒙**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吴**及其诉讼代理人龙*、罗**参加诉讼,被告李**、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2011年6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12月16日,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被告粟伟系被告李**的丈夫,两被告应对婚姻关系存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己方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约定的借款期限;二、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100000元借款给被告李**。

被告辩称

被告李**、粟*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原告吴**的申请,于临桂县公安局调取李**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人员信息中配偶一栏为粟伟,身份证号码:452322197511103012。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6月16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12月16日,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未归还。被告粟*与被告李**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向原告吴**借款有借条及银行转款凭条为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应及时将借款偿还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粟*与被告李**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粟*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归还原告吴**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从2011年12月16日按同期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粟*承担并给付原告吴**。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支行高*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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