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尚心河、邵景娥、桂林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抵押,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星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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