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与黄保存、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保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桂林**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桂林市**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33元、财产保全费1176元,合计2209(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