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司桂林支行与桂林**有限公司、桂林市**有限公司、桂林市**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桂林市银**责任公司、盛*、梁*、郑*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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