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司桂林支行与桂林**有限公司、桂林市**有限公司、桂林市**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桂林市银**责任公司、张**、蒋**、郑*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高**与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何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盘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湖南省**有限公司、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宾长金、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陈运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