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陈运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即17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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