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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