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5日委托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30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阳朔县阳朔镇西街的房屋交广西**限公司举牌拍卖成功,为申请人执行回款20万元,尚欠执行标的30万元。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廖**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由其本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同意本案可以执行结案。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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