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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