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