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邬**(2015)阳执恢字第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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