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保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桂林**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桂林市**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37元、财产保全费1414元,合计335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