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何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4)星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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