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曾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撤诉减半收取即收587.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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