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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魏*、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魏*、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魏*、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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