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杨**、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要求被执行人杨**、汪**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借款2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本院“二查四查”被执行人杨**、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由于该案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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