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强制执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灵民初字第158号】中,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标的为1105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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