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与被执行人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蒋*现已自动履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蔡**与庾**、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覃*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莫**、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俸**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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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贷款公司与灵川**加工厂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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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曾光荣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