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曾光荣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曾光荣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曾光荣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赔偿款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本院“二查四查”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陈**、曾光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由于该案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