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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诉被告陈*、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过考虑,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493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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