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川**贷款公司与廖*才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川县**限公司、阳**、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阳**主动履行了100000元,经“四查”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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