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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发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发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廖**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发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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