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发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发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廖**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发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周**与唐*、石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陆妹班、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文春苗、陈上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秦*、陈上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陈**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阳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梁**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唐*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李**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