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徐**申请执行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全州县人民(2013)全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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