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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陈**、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驿淇诉被告陈**、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驿淇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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