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驿淇诉被告陈**、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驿淇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周**与候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叶君树、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马科诉被告蒋**、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伍**诉被告赵**、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与被告赵**、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合诉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