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封兵、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封兵、郭**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黄**、黄**等与何**、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秦*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莫**与卢**、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尹**、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女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蒋**、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