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送申请执行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蒋**银行存款,申请人林*送领取了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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