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莫**申请执行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