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蒋**申请执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在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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