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代全申请执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偿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林**与蒋**、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与文海元、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蒋**、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唐宜年、甘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大意、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方*与罗**、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