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以与被告唐*才先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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