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申请执行耒阳**有限公司、谢**、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情况,均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象法执字第8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陈*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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