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姿申请执行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情况,均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象法执字第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梁**等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张**、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农智莨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永宏诉马永波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莫**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秦**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