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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宏诉马永波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农杰,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2010年12月8日,被告马**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黄**借款100000元,同时答应支付借款利息2400元,为此,被告马**给原告黄**立下了一张借款102400元的借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马**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不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2010年12月8日被告立下的借条一张(借款1024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写给原告一张借款102400元的借条是事实。但是,这100000元欠款是被告在原告给的电脑赌盘中赌博所输的款项,因被告无力还款,由原告写好借条后被告签字捺印。被告同意偿还所欠的借款和利息,但是,因现在被告没有固定收入,只是打零工度日,只可每月还款300元,直至还清。对本案件受理费1174元,被告意见由双方分担,即被告负担674元,原告负担500元。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提出借款是赌博所欠款项,但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12月8日,被告马**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黄**借款100000元,同时答应支付借款利息2400元,为此,被告马**给原告黄**立下了一张借款102400元的借条。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讨还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马**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中,被告愿意每月还款300元,原告愿意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但因还款期限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供借据证实了被告马**与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约定利息2400元的事实,被告马**没有异议,并同意每月还款300元,而被告马**提出借款100000元是赌博所欠款项,但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原告黄**请求被告马**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约定利息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案件受理费1174元双方商定由被告负担674元,原告负担500元,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马**偿还原告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元。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即1174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674元。

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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