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赵**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150元,执行申请费2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在中**银行大新县支行21×××49帐户的存款人民币1320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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