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农春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农春干尚欠申请人李**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5年8月1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12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