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周**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新执行字第111-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存款人民币60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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