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赵**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162.5元,执行申请费21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赵**、赵**的财产情况,除本院已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冻结赵**工资收入以及本院另案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赵**所有的位于广西大**天大道301号的房地产外,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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