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闭**申请执行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共计1159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许**下落不明,许**妻子许**于2015年8月4日一次性代为偿还闭**人民币11700元,并负担执行费7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现被执行人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4)新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