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闭**与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闭**申请执行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共计1159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许**下落不明,许**妻子许**于2015年8月4日一次性代为偿还闭**人民币11700元,并负担执行费7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现被执行人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4)新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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