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赵**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黄**与被执行人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04650元,申请执行费597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赵**、赵**的财产情况,除本院已在另一案件中冻结赵**丈夫赵**工资收入以及本院正在另案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被执行人赵**所有位于广西大**天大道301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赵**所有位于广西大**天大道144号的房地产外,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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