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与被执行人农启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启相于2015年7月27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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