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诉被告南宁绿**责任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永以还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许*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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