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业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业以被告梁**已还清借款,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有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有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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