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隆**与陆*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隆**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与被执行人陆*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陆*尚欠申请执行人隆**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共四期的欠款10000元,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陆*交由大**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隆**自愿放弃要求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陆*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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