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梁**、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廖**与梁**、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梁**、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廖**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的借款本金为7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00元、诉讼保全费3450元,三项共计754650元,本案执行费9947元、执行公告费350元(已预交)、评估费5000元(已预交)、拍卖费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赵**欠申请执行人廖**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00元、诉讼保全费3450元,三项共计754650元,定于2014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执行费9947元、执行公告费350元(已预交)、评估费5000元(已预交)、拍卖费3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廖**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的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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