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诉被告韦*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先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许**与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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